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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阅读:10456 时间:2020-03-19 11:05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宁财外发【2014】85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一)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医院应当在预算中科学合理地编制出国经费预算。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出国经费,不得因编制出国经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影响正常工作。应当在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未向银川市财政局报送出国经费预算的单位,不得安排出访任务。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因公出国限量管理和公示规定。应当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医院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求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

  (三)单位外事部门(院办)加强对因公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第六条 建立因公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出访团组事先填报《因公出国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批表》(见附表1),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培训团组须报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属单位、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三家以上竞争性报价的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并在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出国人员可以均应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二)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在规定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三)凡由中央财政或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按照资助比例不同核定培训团组经费预算,不得重复支付。资助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标准和要求执行。

  (四)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明确宴请的人数、次数,与出国计划同时报批,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经费先行审核时进行申报,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应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出访团组经批准在国外举行大型会议、展览推介等活动,国外活动期间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翻译等费用,应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并在财政经费先行审核中进行申报。凭有效的国外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及相关有效原始票据在财政部门核定出国经费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单位人员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根据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外事经费管理办法修改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因公出国任务和经费预算审批表

  2.因公出国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

  3.因公出国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

  4.因公出国经费及用汇报表

  5.因公出国经费先行审核资料清单

  6.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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