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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阅读:12619 时间:2020-02-28 11:03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2017】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医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范、优化报销审批流程,提高报销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院科研经费报销本着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预算管理及责任分工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任务书执行;

  项目预算执行中,对预算书中的预算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

  (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报财政部门批复,科技部门备案。

  (二)相关自治区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报科技厅批准。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医院科教科提请院领导审批,科技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第一责任人,对报销事项及票据的真实性直接负责,报销事项及票据实行科教科和项目负责人双签字。

  第五条 医院科教科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的审核与监督,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预算直接负责,并在项目预算书下达的同时,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项目报销手册。

  第六条医院财务科负责科研经费具体收支核算,对开支标准、报销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直接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与项目负责人对接,每季度向科教科通报科研经费执行进度情况。

  经费使用和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经费使用和核算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财会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项目经费实行实行任务书或合同管理,按照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专项资金预算用途开支款项。

  第八条 经费使用和核算的要求

  1.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并与本单位的自筹资金支出区分。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2.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转入个人账户。

  3.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资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4.财务部门根据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细化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及间接费用使用等规定。

  5.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要根据项目需求,据实编报项目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提供虚假资金承诺及财务会计资料,不得违规开支、截留、挪用项目经费,对违规使用经费、不配合检查、验收的将通过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第九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包括设备采购费、安装调试费、仪器设备改造费等。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模具加工费、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费包装费等。

  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制作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单位、个人汽车加油费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医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举办的学术研讨、咨询、项目协调、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人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院士(知名专家)1000元/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其他支出: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科研及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2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5%;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5%。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没有比例限制。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佘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财政科研资金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

  报销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报销审批流程,项目负责人整理双签字后的相关票据,报财务科审核并出具科研经费支付申请表,经科教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科研主管院长、财务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审批后付款。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报销

  项目负责人直接向科教科提交申请,经科教科审批后向器械科、采购办等主管职能科室申请,采购部门按医院相关制度进行采购、验收部门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将相关手续及发票提交财务科。

  第十三条科研用材料报销

  科研用材料(医用耗材、试剂、图书、办公用品、印刷品)等物资按医院相关制度规定由采购办、器械科等部门负责采购、验收部门进行验收入库、出库。项目负责人向财务科提交相关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科研劳务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科研项目报销手册、填写完整的“劳务费发放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到财务科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差旅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科研项目报销手册、外出人员审批单、会议通知及相关票据到财务科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会议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相关发票、科研项目报销手册、申请、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学员签到册、外请专家职称职务简介、劳务费发放表等到财务科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科研项目报销手册、提供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先行审核表、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复印件、核汇表、邀请函、出国培训审核件(仅限有培训费支出)、培训协议、相关发票到财务科报销。

  第十八条 科研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科研项目报销手册,提供合同、发票到财务科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院内检查费报销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科研项目报销手册、收费票据、“科研项目检查费用登记表”,登记表须项目负责人、检查科室及患者三方签字确认到财务科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其他费用报销

  咨询费、复印费、版面费等其他费用,项目负责人报销时持科研项目报销手册,提供合同、发票、文章复印件等相应资料到财务科报销。

  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报销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列》、《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中:

  (一)试剂、卫生材料采购在1000元以下的,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及以上的由财务部门统一转账支付;

  (二)劳务费,无论金额大小,由财务部门统一转账支付,不允许直接现金支付;

  (三)城市间交通费(机票)、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财务部门直接打入公务卡或工资卡;

  (四)办公用品、咨询费、印刷费、版面费、测试费等其他费用,1000元以下的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及以上的由财务部门统一转账支付;

  (五)仪器设备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付款方式结算的,须说明原因,按审批权限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科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院科教科对项目人是否按照下达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审计科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报销制度进行监督。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日常报销过程中,应及时复印并保存好报销资料,以备课题验收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医院科教科及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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