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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第七项“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阅读:13092 时间:2020-04-29 10:51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银一医发[2018]187号)中第七项 “计划生育假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

  一、计划生育假管理办法

  产期女职工: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二)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

  (三)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

  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 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

  (三)结扎输卵管的,休息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21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保护事项。

  人 事 科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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